因蔡某涵称摔跤之故无法书写,要求按指纹代替签名。婚姻登记员看她确实无法书写自己名字,才同意让她按指纹,这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整个过程中,婚姻登记员问到两人个人情况及结婚意愿,蔡某涵都能准确回答,条理清晰。民政局认为,二人结婚登记行政行为符合实质和形式要件,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蔡某涵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在2015年4月14日,蔡某涵因行走时摔倒,之后出现了行走不稳、右侧肢体无力等症状至上海某三甲医院医治,检查时蔡某涵意识清楚。婚姻登记中心称,蔡某涵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登记时,她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也未能提供她前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时,是受到了郑某和胁迫而前往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据。
浙江省婚姻家事**、**宁波离婚律师,职业资格二级心理咨询师张月红认为,在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常指纹和签名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结婚登记中心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并无不当,法院遂判决驳回蔡某涵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