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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律师告诫各位新人:婚姻登记指纹等同于签名

文章来源:www.zyhlawyer.net 上传时间:2017-12-25 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  法庭上,面对蔡某涵的诉求,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辩称,蔡某涵与郑某和登记结婚时,许是被轮椅推进来的,当时婚姻登记员提醒可改日再来办理,但蔡某涵与郑某和异口同声说:“***是他俩选好有纪念意义的日子,不能改变的。”事后还在登记员指导下拍了合影照,填写了“婚姻当事**利义务告知书”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因蔡某涵称摔跤之故无法书写,要求按指纹代替签名。婚姻登记员看她确实无法书写自己名字,才同意让...
  法庭上,面对蔡某涵的诉求,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辩称,蔡某涵与郑某和登记结婚时,许是被轮椅推进来的,当时婚姻登记员提醒可改日再来办理,但蔡某涵与郑某和异口同声说:“***是他俩选好有纪念意义的日子,不能改变的。”事后还在登记员指导下拍了合影照,填写了“婚姻当事**利义务告知书”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因蔡某涵称摔跤之故无法书写,要求按指纹代替签名。婚姻登记员看她确实无法书写自己名字,才同意让她按指纹,这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整个过程中,婚姻登记员问到两人个人情况及结婚意愿,蔡某涵都能准确回答,条理清晰。民政局认为,二人结婚登记行政行为符合实质和形式要件,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蔡某涵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在2015年4月14日,蔡某涵因行走时摔倒,之后出现了行走不稳、右侧肢体无力等症状至上海某三甲医院医治,检查时蔡某涵意识清楚。婚姻登记中心称,蔡某涵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登记时,她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也未能提供她前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时,是受到了郑某和胁迫而前往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据。

  浙江省婚姻家事**、**宁波离婚律师,职业资格二级心理咨询师张月红认为,在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常指纹和签名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结婚登记中心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并无不当,法院遂判决驳回蔡某涵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