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很多人会有关于虚假信息结婚是否有效的疑问。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虚假身份信息结婚不一定会造成婚姻无效的。详情请看下文。
一、婚姻登记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
婚姻登记是一种确认行为,它不过是对已有法律关系或事实的认可,以期达到一种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既要符合实质要件,也要符合程序要件。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列举的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正是属于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
而对于不符合程序要件的婚姻,司法实践中称之为“婚姻登记瑕疵”,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非本人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非管辖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4、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证件或者相关材料欠缺或者不真实。
由于《婚姻法》除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以外,没有规定其它导致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不能对其作任意的扩大解释,因此婚姻登记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
二、婚姻登记**无权直接撤销存在登记瑕疵的婚姻
根据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这条规定,只在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婚姻登记**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同时,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不予受理。”
也即是说,除了受胁迫的婚姻以外,婚姻登记**并无直接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权限。因此,对于存在登记瑕疵的婚姻,婚姻登记**不能直接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
三、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途径
婚姻登记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实质有效的婚姻,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的婚姻虽然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但是其与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有着一定的区别,不能简单认定该婚姻无效。那么,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益?这里应当区分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方式解决的(如名字出现错别字、虚报年龄等),应当找婚姻登记**,请求其予以更正登记;对于存在重大瑕疵不能够补正的(如使用假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证等),应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虚假信息结婚是不一定会造成无效的。而且这种婚姻还是有一定的救济方法的。以上就是关于虚假信息结婚是否生效的详细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