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律依据与作用
二、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工作基础
三、出庭前的准备
(一)接到出庭通知后,立即将原鉴定档案材料调出,温习全部内容。认真回忆原鉴定时的每一细节,翻阅有关记录,熟悉相关资料,再一次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要做到对案件中所涉及的鉴定技术以及工作职责内的问题了如指掌。
(三)准备出庭材料。出庭材料包括两部分:一是以原鉴定书为基础,详细阐明鉴定情况。主要有鉴定过程、检验所见、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必要的补充说明等。二是答辩材料。经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所得案件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或者通过自己的分析预测法庭可能对有关鉴定提出的问题列出清单(例如: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等),以答题的形式进行书面准备。答疑时,对一个问题的解答不要贪多求全或做多种解释,避免言多失误,授人以柄,甚至前后矛盾,使自己陷于被动局面。对于科学术语要做通俗解释,防止用只有内行甚至自己才懂的言辞。当有技术顾问参与诉讼时,还应准备一些文献资料以备查用。对于疑难、复杂或已有多个鉴定结论的案件,在出庭前相当好**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会诊”,以防止准备工作中的疏漏或片面性。
(四)心理准备。鉴定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初就应做好出庭质证的思想准备,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这就做到了心中有数。但是,对于从未参加过出庭的鉴定人,初次出庭可能会有一定的心理压力。对此,在接到出庭通知时,鉴定人除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外,部门领导和同事们应当鼓励其树立信心,提高出庭人员的自信心,战胜胆怯;或者帮助出庭人员制造多种机会来锻炼、培养出庭人员的口才和情绪,使其具备良好的出庭心理素质,以保证质证效果。
四、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言行举止
(二)在质证过程中要听从审判长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允许发言时才发言。
(四)回答问题***于司法鉴定的范围。宣读鉴定书后对于鉴定结论可作必要的解释;辩论中,经审判长许可,*就鉴定的有关问题进行回答。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发问超出了鉴定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无关,或者在鉴定书以及发言中已经说明了的问题,或者审判长没有要求回答的问题等等,都不必回答。如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发问方式不当或者纯属无理刁难,应立即提请审判长予以纠正、制止。
(六)质证结束后,审判长宣布鉴定人退庭时,鉴定人应立即退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