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背书的五大效力,**背书这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
**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因此**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换言之,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银行承*****背书的五大效力
根据《高法审理票据**案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汇票设定**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字样而另行签订**合同、**条款的,不构成票据**。此外,**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的,**法院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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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签章;
(2)记明"**"字样;
(3)被背书人名称;
(4)背书日期。
**背书的效力:
(1)质权设定效力。银行承*****背书的五大效力,被背书人B经**背书即可取得质权。取得质权的意义在于,B有收取该票据金额的权利,无论该质权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到期,设质的票据一届到期日,B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受领票据金额。
(2)切断抗辩的效力。既然B是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C也不得以与B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B。相反,如果A与C之间有抗辩事由,则可行使抗辩权。
(3)权利证明效力。**背书*证明被背书人享有质权,并非享有票据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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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再背书。为了保证质权的安全,**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作 委托收款背书,不得作转让背书或转质背书。《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票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作了类似规定。但在民法里 论上,质权人可对质物转质,即对质物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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